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9-19 15:16

来源类型:三湘都市报 | 作者:熊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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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来,四川省市场监管系统对“无底线营销”儿童食品、违规收集使用儿童信息、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食品和儿童玩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有力地保障了未成年人权益。现将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乐山市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犍为县唯爱眼镜行虚假宣传和擅自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案

2022年3月9日,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犍为县唯爱眼镜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通过非法手段收集未成年人及家长的个人信息,诱导学生家长配制高价眼镜的行为进行查处。当事人未经未成年学生及家长同意,收集、使用的学生信息多达11754条,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3月9日,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犍为县唯爱眼镜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其经营场所内摆放的内容为“70%的专业限制报考都是因为近视眼”“现代医学已经证明,由于后天因素得的近视,如不及时治疗,也将遗传后代”的广告牌,系当事人为招揽顾客从网上下载制作,无证明材料和依据。且当事人从2021年11月起,在进入学校体检的过程中,未经学生及家长同意,擅自收集学生及家长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学校班级、家长联系电话”等具体信息,填写《学生视力检测通知书》,后以“某某老师”的身份给学生家长打电话、发短信,诱导家长带学生到该眼镜行配制眼镜。2021年10月31日至2022年3月8日,当事人共配制学生眼镜169副,销售金额为64.15万元,平均每副眼镜高达379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因涉嫌构成犯罪,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当事人虚假夸大信息,诱导学生及家长产生购买冲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其切身利益。该案的查处,有力地规范了眼镜销售市场,切实维护了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南充市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蓬安县百姓人大药房销售儿童用劣药案

2022年3月15日,南充市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蓬安县百姓人大药房销售儿童用劣药(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4日,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12月10日在蓬安县百姓人大药房购买的1盒孟鲁司特钠咀嚼片,服用过程中发现该药品已经超过有效期。当日,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举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3日购进上述生产日期为201912009的孟鲁司特钠咀嚼片10盒,有效期至20211208;截至2021年12月8日已销售该批次药品9盒,剩余的1盒于2021年12月10日销售给举报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孟鲁司特钠咀嚼片是一种适用于2岁至14岁儿童预防和长期治疗哮喘的处方药。过期药品无法保障其安全性、有效性,对未成年人的疾病治疗和生命健康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案例三: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德阳乐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儿童食品案

2022年3月21日,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德阳乐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儿童食品果冻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果冻2098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8日,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德阳乐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2月26日至2022年2月28日生产的2098件果冻,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03/01”。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和食品的保质期相对应,保证消费者在符合食品生产执行标准的有效期内安全食用。该企业标注推后的生产日期,其目的是变相延长食品的保质期限。果冻是未成年人较为喜爱的食品,该案的查处及时阻止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果冻流入市场,保障了未成年人健康安全。


案例四: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陈媛媛销售未经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案

2022年4月8日,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陈媛媛销售未经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婴幼儿配方乳粉235罐、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9日,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媛媛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待售的、外包装标注“a2platinum”等内容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235罐。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产品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海关报关单等材料。经查,当事人通过成都某科技公司,在跨境电商平台“上禾购”上以消费者名义购进上述婴幼儿配方乳粉。该婴幼儿配方乳粉属于未按《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注册的产品,当事人直接在其外包装上加贴“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宝来桥爱宝宝欧洲联盟”标签后,在店内进行二次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根据不同生长时期婴幼儿的营养需要进行设计的产品,直接关系到婴幼儿的发育和健康,其质量安全始终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露头就打,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案例五: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刘某芹副食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案

2021年12月31日,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刘某芹副食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1日,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筠连县联合苗族乡政府转交的《筠连县联合苗族乡中心校关于校园周边摊点向学生售卖香烟等的报告》投诉材料,称筠连县刘某芹副食店存在向筠连县联合苗族乡中心校学生销售鸡尾酒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明知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仍在学校封闭管控期间,将鸡尾酒绑在竹竿上从校外递到校内销售给学生,造成部分学生在校内出现醉酒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是在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次修订实施后,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的首例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案件,有力地震慑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违法行为。


案例六:自贡市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荣县旭阳镇陈梅日杂商行销售仿真枪案

2022年3月31日,自贡市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荣县旭阳镇陈梅日杂商行销售仿真枪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仿真枪267支、罚款1.531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6日,自贡市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荣县旭阳镇陈梅日杂商行销售的“AIR SPORT GUN K-113”等10个品牌规格的枪型玩具涉嫌为仿真枪,具有较大危害性。经送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上述枪型玩具被认定为仿真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贡市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仿真枪具有杀伤力,危险性较大,未成年人在游戏中使用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甚至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此案的查办,有力地打击了不法商贩针对未成年人的“无底线营销”行为,保障了未成年人健康安全。


案例七: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成都非凡豆服装有限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校服案

2022年3月30日,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成都非凡豆服装有限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校服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75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1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成都非凡豆服装有限公司生产的校服(秋季长裤和冬季上衣)进行了抽样检测,结果显示校服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查,被检批次校服含秋季长裤105条、冬季上衣30条,货值金额1.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校服的质量安全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作为校服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该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校服市场,增强了企业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学生穿衣安全。


案例八: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攀枝花市西区晨曦文具书刊店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案

2022年3月31日,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攀枝花市西区晨曦文具书刊店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压片糖果106盒、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1日,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攀枝花市西区晨曦文具书刊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内发现外包装上印有“XX消失片”“XX含片”等低俗用语的压片糖果共计106盒,产品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案发时,以1元/盒的价格已向未成年人销售该产品14盒。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信息通报公安部门。

本案中涉案商户位于小学旁,主要客流为未成年学生。上述产品外包装含有的低俗词语,易对未成年人产生误导;同时,该商品未标明净含量、规格、生产者等信息,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隐患。


案例九:凉山州会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会理市某幼儿园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1月13日,凉山州会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会理市某幼儿园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责令停止使用、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日,凉山州会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会理市某幼儿园对其正在使用的SLT-8串行通信单速电梯,不能提供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和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经查,该幼儿园2018年购进该电梯,2020年9月投入使用,一直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也未经检验,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会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幼儿园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致使校园安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办消除了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了该校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起到了警示相关人员的作用。


案例十: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遂宁市船山区母婴天使孕婴用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2年3月21日,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船山区母婴天使孕婴用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5.1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2年2月25日,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母婴天使孕婴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瓶“森敏”母婴健康卫士婴幼儿氨基酸洗发沐浴露标签不符合规定,4盒“露安适”亲子小麦胚芽油、1个“艾惟诺”婴儿每日倍护润肤乳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过期化妆品可能会造成瘙痒、泛红等皮肤问题,涉案化妆品的主要使用者为婴幼儿,该案的查处及时消除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保护了婴幼儿的健康安全。(陈瑷记者程伯全)

驹杨泓:

5秒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和食品的保质期相对应,保证消费者在符合食品生产执行标准的有效期内安全食用。

森昌子:

3秒前:且当事人从2021年11月起,在进入学校体检的过程中,未经学生及家长同意,擅自收集学生及家长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学校班级、家长联系电话”等具体信息,填写《学生视力检测通知书》,后以“某某老师”的身份给学生家长打电话、发短信,诱导家长带学生到该眼镜行配制眼镜。

Razak:

2秒前: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根据不同生长时期婴幼儿的营养需要进行设计的产品,直接关系到婴幼儿的发育和健康,其质量安全始终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

郑晓明:

6秒前:1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