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C刊公法论文索引(综合社科与高校学报)202102

发布日期:2024-09-19 19:17

来源类型:娱乐圈八卦 | 作者: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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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的话:本栏目每月更新一次,整理新近发表的C刊公法论文题目和摘要,考虑到多数刊物为双月刊,因此计划轮流整理综合社科、高校学报与法学类C刊。因精力所限,仅以知网发布为准,纯凭个人兴趣,如有疏漏,概不负责。

目 次

基层执法过程中的个体能力及关系网络

论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使的司法审查

论以法院审查“补强”备案审查——从一例公民审查建议案谈起

论党政机关联合制定文件的信息公开

行政罚款制度的困境及其破解——以证券行政处罚为例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检视与完善——以检察机关干预行政事务为视角

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的单方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第76号指导案例评析

在行政立法中全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及其类型化构造

中国特色政府监管立法导向与法律制度体系

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主体多元化问题研究

智慧警务模式下警察法授权体系的补足

党内问责对象不精准的表现、成因与对策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诸问题——从“检例第29号”谈起

我国环境行政命令实施的困境及出路

论环境行政决策的调适模式及其法律控制

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路径

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法治基因及其百年历史演进

基层一线公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及其责任机制

黑名单”列入标准的立法审视与完善

赋予监察证据以刑事证据资格研究——以《监察法》第33条第1款为中心

监检衔接中检察职责的尺度——刑事诉讼中“制约”与“监督”辨析

基层执法过程中的个体能力及关系网络

甘霆浩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省高校系统新型智库法治云南研究中心

摘要:对国家正式规则之外的要素的吸纳及运用,客观存在于基层执法过程中。以基层土地执法的经验来看,源自国家的、结构性的不足,导致执法过程需要建构并运用执法关系网络。这种关系网络建基于执法者个体能力之上,体现出执法者的个体能力差异,具有助推或阻碍法律规则实施的双重功能,并以此提升或削弱法律规则的稳定性及权威性。由此,需要正视基层执法过程中的关系网络,通过提高执法过程的制度化程度、合理划分基层执法主体、有效配置基层的执法资源与执法权限,以及规范执法流程、保障制度供给等方式来提升基层执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关键词:基层执法过程;执法者;执法关系网络;法律实施方式;条件基础;

来源:《江汉论坛》2021年第1期

论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使的司法审查

邢鸿飞,朱菲

河海大学法学院

摘要:为防止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的滥用,法院有必要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法院行政审判权能完整性的体现,是公私法妥协的延伸,也是协议效力判断权的最终归属。通过梳理典型案例发现,我国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使的司法审查,存在对“公共利益需求”的解释标准不统一、行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缺位、行使条件的公私法边界不清、赔偿标准模糊致使相对人权益救济不充分等问题。为克服上述障碍,应从打破对实体法律规范的机械应用、以支付对价为变更或解除的前置条件、采用复合标准衡量公共利益、运用财务平衡原则确定赔偿方案等环节入手,完善司法审查制度。

关键词: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司法审查;行政审判权;

来源:《江苏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论以法院审查“补强”备案审查——从一例公民审查建议案谈起

赵娟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潘洪斌审查建议案”暴露了备案审查功能上的短板,对此,可以考虑建立以法院审查“补强”备案审查的机制,系统性地完善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法院审查是成文宪法体制下法院的责任,其实质是司法过程基于个案的合宪性审查,旨在落实宪法最高效力,同时直接作用于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救济。补强机制的构建,在整体上宜确立审查权力的“双审”配置,并形成有效的“回路”控制;在实体上宜确立法院审查的范围,明确不同层次法律规范审查上的分工;在程序上宜确立法院审查与备案审查之间的衔接技术,采用一般、特殊、补充三种程序规则,实现二者之间的合作。

关键词:法院审查;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潘洪斌审查建议案”;

来源:《江苏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论党政机关联合制定文件的信息公开

任喜荣,樊英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党政机关联合制定文件是党的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行使国家权力的产物,其调整对象兼具党内事务与行政事务的双重面向。党政联合文件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公开的必然性。实践中,党政联合文件的信息公开面临着对公民申请党务公开权利的救济不足,需要政府信息的公开予以补强;裁判说理结构简单,难以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问题和困境。因此,应当探寻党务公开制度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协调机制,科学厘定党组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党政联合文件信息公开中的权力边界。

关键词:党政联合文件;党务公开;信息公开;政府信息;

来源:《内蒙古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行政罚款制度的困境及其破解——以证券行政处罚为例

应松年,冯健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在证券执法过程中,行政罚款发挥着制裁、警示、威慑和预防作用。但是,现阶段仍存在着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界限不清、行刑证明标准衔接不畅、证券监管机构存在唯罚没数额的"业绩观"等问题。完善行政罚款制度,首先应正视行政罚款的功能定位,明确罚款、罚金层次性;其次,完善行刑证明标准衔接,明确行刑数额边界;再次,优化适用行政执法和解制度,分流巨额行政罚款;最后,革除"以收定支"的经费拨付窠臼,摒弃唯罚没数额的"业绩观"。

关键词: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唯罚没数额;行政执法和解;

来源:《求索》2021年第1期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检视与完善——以检察机关干预行政事务为视角

李燕林

吉林大学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监督行政权的一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干预行政事务。这种干预符合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并且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置客观上也为检察机关介入行政事务提供了规范依据。然而,实践样态表明检察机关干预行政事务可能会出现失当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客观层面的规范供给不足,导致有的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审查失准;主观层面有的检察机关将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未注意检察权的谦抑性;理论层面有的检察机关未厘清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才是法律监督职能的拓展,诉讼程序实际上是诉权的延伸,进而忽略了诉前程序的重要性以及相对独立性。因此,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应坚持以行政行为的成熟性为前提并对行政行为实行多重审查标准。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法律监督;

来源:《求索》2021年第1期

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的单方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第76号指导案例评析

陈锦波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第76号指导案例确立了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的解释权,突破了学界的通常认识。赋予行政机关单方解释行政协议特权的根由在于:对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尊重、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为完成公共任务所必须享有的适当特权,以及作为协议外第三方的有权行政机关作出中立判断的可能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协议解释权的核心要件包括行政机关享有解释职权、解释行为合法以及所作解释客观真实。同时,行政机关解释行政协议的权力有其限度,需对之进行适度控制。这种权力的控制可借助依法律行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司法最终原则等来加以实现。

关键词:行政机关;行政协议;合同解释;行政协议解释;指导案例76号;

来源:《求索》2021年第1期

在行政立法中全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肖北庚

湖南师范大学

摘要:行政立法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的客观要求,是我国法治建设由过往形式法治走向"良法善治"的逻辑必然,是行政立法回应时代变迁和克服以往立法价值性不彰问题的现实需要,其本质在于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特质,达致行政法律价值目标与制度规范的有机统一。其立法现状为侧重于在立法宗旨、立法原则和特定规范中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缺乏在行政法规范中体系化和系统化融入核心价值准则,尤其是未有机融入由系列程序和诸多方式构成的行政立法机制,机制不健全十分明显。健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政立法机制,是新时代新历史阶段行政立法的应有走向。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政立法;融贯;

来源:《求索》2021年第1期

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及其类型化构造

李志强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摘要:监察权得到了宪法层面的确认,进一步具体化为监察委员会职能。监察委员会的职能问题,需要在国家机构意义上探讨,同时需要类型化的逻辑构造。监察委员会导向职能的类型化,涉及重要的关系安排问题;监察委员会宏观职能的类型化,涉及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全方位视角。监察委员会横向职能的类型化,是监督、执法、司法与立法的前后链接;监察委员会纵向职能的类型化,是基于国家机构层次的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的体系界分。类型化构造具有多样化的法理意蕴,借助类型思维优化的监察委员会职能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化与拓展。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职能;类型化;法理;

来源:《山东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中国特色政府监管立法导向与法律制度体系

王俊豪,胡飞,冉洁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监管与公共政策研究院,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监管研究院

摘要:改革导向和公共利益导向是政府监管立法的基本导向,中国特色立法导向应坚持立法与改革相兼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共利益导向。中国特色政府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是以宪法为指导,法律为基础,以其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监管标准等制度为支撑的有机整体。构成整体的各种法律制度要素相互联系,在规范政府监管中具有不同定位和功能。基于对现行政府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短板弱项"分析,需要从多种途径完善中国政府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关键词:政府监管;立法导向;法律制度体系;

来源:《浙江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主体多元化问题研究

王建芹,刘丰豪

中国政法大学党规研究中心,厦门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科学确定评估主体是开展评估工作的逻辑起点并构成贯穿评估活动全过程的基本要素。其范式的选择——多元还是一元,以及什么样的多元与一元——直接影响着评估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规范实施后评估主体的两个关键问题在于现行的拥有创设评估法理权限的主体与实际评估权力主体在规范层面二分的状况是否应当改变,以及如何对评估权力进行科学分层。同时,评估主体多元化作为评估活动民主化、科学化与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发展方向,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指向性意义。

关键词: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评估主体;多元化;

来源:《浙江学刊》2021年第1期

智慧警务模式下警察法授权体系的补足

李晴,余凌云

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引入,我国警务模式从情报主导警务逐步升级为智慧警务。以授权基础理论为基准,《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和第6条作为任务概括条款可以涵盖智慧警务模式下日益凸显的危险预防任务,但现有警察法规范缺乏对警察机关之外其他智慧警务参与主体和新兴智慧警务手段的授权。智慧警务模式下的警察法授权体系应当以《人民警察法》中的任务概括条款为基础,针对数据收集、数据分析等智慧警务中的典型干预手段建构标准授权条款,针对查处措施建立与现有警察法规范的衔接条款,同时针对危险预防措施建立概括授权条款并依据干预强度确立该条款的适用"门槛"。

关键词:智慧警务;授权基础理论;任务概括条款;标准授权;概括授权;

来源:《浙江学刊》2021年第1期

党内问责对象不精准的表现、成因与对策

吕永祥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摘要:借鉴系统论的整体性原理,从个体、组织、个体与组织关系三个层面可构建问责对象不精准的整体性分析框架。从该框架来看,问责对象不精准表现为:在个体层面,以问责一般干部代替问责领导干部,以问责现任领导干部代替问责时任领导干部;在组织层面,以问责下级组织代替问责上级组织,以问责属地机关代替问责垂直管理部门;在个体与组织关系层面,个体问责与集体问责相互代替。党内问责对象不精准的成因包括:在个体层面,混淆执纪对象与问责对象,终身问责机制不健全;在组织层面,职责同构的政党职责体系,垂管部门滥发"责任状";在个体与组织关系层面,个体与集体责任划分不清晰,避责策略的消极影响。其治理对策在于:在个体层面,区分执纪对象和问责对象,健全终身问责机制;在组织层面,构建职责异构的政党职责体系,清理垂管部门发布的"责任状";在个体与组织关系层面,清晰划分个体责任和集体责任,以集体问责和个体问责配合使用抑制避责策略。

关键词:党内问责;问责对象;系统论;精准问责;

来源:《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诸问题——从“检例第29号”谈起

石春雷

海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题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引起广泛关注。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不典型的附带型诉讼,现阶段检察机关是提起该类型诉讼的唯一适格主体。检察机关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应同时满足《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的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且应视案件严重程度判断是否介入。检察机关启动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同时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从运行效果来看,现行规范中的诉前程序规则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来源:《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我国环境行政命令实施的困境及出路

胡静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我国缺乏环境行政命令立法,实践中存在环境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混淆、部分环境行政命令内容模糊以及缺乏可适用程序等困境。为纾解困境,有必要出台《环境行政命令办法》,将具有补救性的责任形式纳入行政命令,使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相互配合。该办法应当根据环境行政命令的补救性功能规定其类型,以区别于行政处罚,并按照环境行政命令的类型规定不同的行政程序。所有环境行政命令都应遵循调查、告知、听取意见等基本程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命令无需经过听证,但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需要通过听证以便形成改正的方式、手段和期限等具体内容,从而保证其可执行性。

关键词:环境行政命令;可执行性;行政程序;

来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论环境行政决策的调适模式及其法律控制

吴凯杰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行政决策制度对事前预测确定性的追求亟需系统性反思。现行环境行政决策制度采用"预测模式",对风险认知持静态视角,期待行政机关的事前预测即可"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不重视对环境风险的后续调适,难以适应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复杂性、变动性等特征。为提升环境行政决策的效能,需在动态视角下认识环境行政决策的的持续性与多阶段性,通过持续的学习和调适来改善事前预测结论与应对措施,构建环境行政决策的"调适模式",明确适用情形、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等方面的核心构造。对调适型环境行政决策的法律控制需纳入对行政效能的考量,吸收调适型决策的非终局性特征,合理选择公众参与时机以促进理性交流,并妥当确定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与审查标准。

关键词:环境行政决策;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模式;调适模式;后评价;

来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路径

刘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数字时代,通过政府数据开放释放"数据红利",有利于加速形成高效流通利用的数据要素市场。在国家层面进行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是加快政府数据开放进程、保障数据开放规范性、减少数据开放地方分散立法弊端的客观需要。中国政府数据开放中央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对于立法模式,短期内可以由国务院先行制定《政府数据开放条例》,时机成熟时制定《政府数据开放法》。在立法理念上,应注重数据开放效率与安全的平衡。在立法结构上,应以开放全过程为主线,以开放核心环节为重心。对于立法核心制度,需要明确政府数据开放范围与标准,建立数据开放保密审查和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规范数据开放平台建设与管理,明晰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责任,以不断优化数字经济营商法治环境,实现数据强国。

关键词:政府数据开放;大数据;个人信息;数据治理;数字经济;

来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法治基因及其百年历史演进

叶海波

深圳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

摘要:党章是根本性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根据。在马列主义党建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党章建设,自成立伊始便制定党章并不断强化党章的规范性,以党章为基础和依据形成并统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依规治党中根植法治的基因。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来,依规治党经历了自发产生、自主推进和自由规划的渐进历程,其中隐含的法治基因也经历了被抑制、快速壮大、显化于外并统领党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主要遵循规范体系内在统一和权力有效制约监督的法治原则。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结合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法治理念和基本方略,推动并保障了法治中国的建设。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法治中国;党内法规;建党100周年;

来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基层一线公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及其责任机制

左宏愿

西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在公共组织体系中,有大量与当事人面对面直接互动,且拥有自由裁量权的基层一线公职人员。通过与法律途径“裁量权”概念的对话,以及对基层一线公职人员自由裁量权必然性的重新梳理,将基层一线公职人员的自由裁量界定为基层一线公职人员在多重规范约束下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决定和采取行动的实践。为了使基层一线公职人员的裁量判断、决定和行动更加负责,既需要通过多重约束性责任机制规范基层一线公职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和自由裁量空间范围内的行为,也需要通过赋能性责任机制提高基层一线公职人员自由裁量推理和实践的质量。

关键词:基层;一线公职人员;自由裁量;责任机制;

来源:《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

“黑名单”列入标准的立法审视与完善

顾敏,康白银

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

摘要:"黑名单"作为一种失信联合惩罚的载体,在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对"黑名单"制度的政策误读和法理定性不准,多地多领域甚至企图将其作为一种无所不能、随处可用的管理工具。在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列入标准制定主体多元化,部分列入标准内容与法律保留原则、尊重保障人权原则、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等法律原则相悖,以及列入标准模式各成体系难以实现联动等合法性和合理性危机。为此,应对"黑名单"制度重新进行政策定位与性质认定,促进上位法的快速出台;慎重制定列入标准,使之符合法律的一般性原则;统一列入模式以助力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

关键词:“黑名单”列入标准;法律原则;立法权限;社会信用;

来源:《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赋予监察证据以刑事证据资格研究——以《监察法》第33条第1款为中心

邓联荣,高通

湖南工商大学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证据既无法通过《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获得刑事证据资格,也无法通过证据转化规则获取刑事证据资格,加之《监察法》对监察证据合法性从注重证据形式合法性向重视实质合法性的转变,构成《监察法》第33条第1款的重要立法原因。监察调查程序在确保证据真实性上与刑事诉讼程序并无差别。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监察证据,应当与刑事证据的证据形式相同或相对应。

关键词:监察证据;刑事证据资格;《监察法》;

来源:《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监检衔接中检察职责的尺度——刑事诉讼中“制约”与“监督”辨析

王玄玮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摘要:监察机关的调查活动不属于侦查。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之间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的法律监督关系。相应的,检察机关办理监委移送案件时的职责也不同于办理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时的职责。人民检察院应当与时俱进,准确把握监检衔接中检察职责的尺度,区分"制约"与"监督"的不同内涵,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给检察履职带来的新变化和新要求。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职务犯罪案件;监检衔接;互相制约;

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编辑:Zeal

陈霜:

8秒前:摘要:党章是根本性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根据。

贾媛馨:

1秒前:行政罚款制度的困境及其破解——以证券行政处罚为例

Shaleeni:

3秒前:来源:《浙江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妮娜·塞尼卡:

4秒前:来源:《江苏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